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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ly 7, 2020

國安法之續談| 讀者投稿 - 立場新聞

bantengkabar.blogspot.com

【文:一名內地生】

上一篇寫道<國安法壓港——一個内地生的所見所聞、所思所想>,其實主要是自己想用文字理清一些思緒,理性分析這背後的邏輯 — 不過沒想到也有引來一部分人的閲讀,甚至還有人點贊(Like),還是挺意外的。我知道這社會裏聲音嘈雜,大家難免都受到各種各樣的觀點左右,但如果自己提出的觀點能夠與社會的一些人引起共鳴,也是我的一種榮幸了。

那麽,請允許我繼續以「内地生」的身份繼續記錄一些心情與想法,儘管很多想法可能仍非成熟有待探討。

繼續來講國安法吧 — 這不,法案剛一通過,政府就開始定義什麽叫「顛覆國家政權、企圖分裂國家」了。「香港獨立」的旗幟,搜出來那就是違法啦;「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説出來那就是違法啦;甚至是一些物件、貼紙,只要可以被YY(意淫)成哪怕是一點點沾邊政治色彩,就可以被認爲有嫌疑呢。

還記得明清文字獄麽?還記得文化大革命麽?

真的是可笑。

憑藉我自己在香港這幾年的觀察、以及瞭解認識的香港朋友的觀點來看,「港獨、亂港勢力」基本就是一個政府臆想出來的「罪魁禍首」。即使是經過一年多的抗爭活動惹來這麽多的是非和壓迫,時至今日真正想要獨立的人群都絕對不是民意。這是中華民族,這是炎黃子孫,可以説香港的絕絕絕大多數人,内心都不願意看到香港獨立。諷刺的是,「港獨」這樣的勢力在去年的時候其實是更小的一撮人,卻是在政府過去這一年以來的此般作爲下變的愈發決絕。

So,如果你(政府)說「港獨」實力罪魁禍首,是不是最好先照照鏡子看看自己,過去一年你的作爲,是不是讓民衆更加憤怒更加想要脫離了呢?到底是誰動了誰的奶酪,到底是誰愈發煽起了港獨這樣的思想?

講道理,今時今日政府能說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企圖分裂國家的勢力」,就説明到現在爲止政府還沒有分清楚「人民想要民主」和政府所認爲的「人民想搞獨立」。唔該,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包括了香港)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你知道的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請你背一遍看看裏面有沒有「自由、民主」好伐,五大訴求請你看一遍這裏面哪一個字是要「香港獨立」呢親?提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遠早於2019年的修例風波的,這個口號在人們心中的含義也并非要獨立了,而是想要改變政府的態度,正視香港人民的「港人自己選擇政府管香港人」的想法,想要内地和香港井水不犯河水,香港人同意咱們一國,北京你就得給高度自治。現在倒好,北京和香港政府自認爲香港人不承認一國,香港人也認爲你已經不給兩制,這麽大的矛盾你想通過國安法在傷口撒鹽,你覺得能奏效嗎?

看到這裏你可能要說了:你怎麽不看看那些打砸搶燒店鋪的、縱火燒人的、對異見人士大打出手的那些暴徒啊。首先我一個内地人是沒辦法代表香港人的,以及同時都是香港人出去游行,并非一個經過組織訓練的專業團體,我爲什麽要對別的遊行的人的所作所爲負責或者背鍋?但我確實也覺得每個普通人都有自己的話語權,因此這些普通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我是表示遺憾的。不應該有人民的聲音被落下,也不應該有人民的聲音被泯滅,大家可以爭論,但我是不希望看到暴力的解決爭端。那些受到人身財產安全威脅的,我表示極其遺憾。

但這不代表大家不可以對政府感到憤怒,因爲我覺得那才是憤怒的源頭。這就好比幼兒園裏兩個孩子打架,A說「B先打我的」,B說「A先推我的」,而當大人過來的時候,他們肯定要先弄清楚誰先動的手,來判定誰有錯在先。這裏政府和民衆的關係更加複雜,因爲政府其實并不會自己出來打,而是會派警察來執法。這一來一去,在這一單case裏可能是民衆先大打出手,而在另一單case裏是警察過度執法,而很多人并沒有認清這些人的憤怒,以及警察執法過程中受到的諸多謾駡、攻擊以及展現的過激行爲,最終的源頭是來自於政府的置若罔聞。如果不是一開始政府面對和平游行卻想要强行通過逃犯條例,如果不是一開始政府對三天後的游行裏出現的部分過激行爲便將所有人定義為「暴動」,如果不是一開始政府這樣的火上澆油,之後引發的一系列嚴重危害個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行爲、民警衝突不斷升級的現象可能就不會發生。

警察被夾在中間是很爲難的,壓力也很大,面對赤裸裸的違反法律的事情(包括妨礙公共交通、對人身安全和財產造成嚴重威脅),你説他們不去執法是毫無道理的,這些我覺得都可以理解。雖然3萬警察裏面你說一個黑警都沒有,也是不可能的。我自己就在路上見到過態度極其惡劣的警察在無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要求搜包等,但也不乏一些友善的警員在旁邊圓場。警與民之間的衝突,是在互相傷害對方的情況下不斷升級的,但最終還是別忘了,這一切混亂(chaos)可能并不是「警一拳、民一脚」導致的。

有人總會說,犯法即是犯法,不管什麽動機,也不管什麽因果。我尊重這種想法,雖然我只同意一部分。有一些法的訂立,是爲了保障社會裏的每一個個體,作爲一個獨立的人存在於這個社會上,所應得到的保障,比如生命安全、人身安全、行動自由、財產安全等;而有一些法的訂立,更多是爲了理清這個社會運作的時候其權力機關與民衆之間的關係,例如立法會規則、警隊條例、當然也包括國安法。這類法其實并不一定是貫徹普世價值,而是根據國情、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最終還是看官與民、權力與民意之前的衡量。當你立一個法律,程序黑箱、法官保密、以言入罪、龍門隨你搬,與其説是讓大家心服口服,不如說是使得大家人人自危。

請記住,沒有人在對號入座,也沒有人在做賊心虛 — 而是今天你有了一套意識形態,對上級唯命是從,對民衆强行灌輸。民主是異議,訴求是顛覆,那麽這盛世,如你所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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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08, 2020 at 11:08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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